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江俊傑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許泰昇即智泰企業社即泰德實業商行即雅昇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11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 告 許泰昇即智泰企業社即泰德實業商行即雅昇企業社即泰昌實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債權計算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0,73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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