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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沈易
  • 法定代理人
    潘季欣、郭謙毅

  • 原告
    客易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12號 原 告 客易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季欣 被 告 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謙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031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96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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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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