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12號
- 原告
- 客易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季欣
- 被告
- 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謙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031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