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沈易
- 法定代理人石鈶山
- 原告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128號 原 告 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鈶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和防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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