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時瑋辰
- 法定代理人陳文展
- 原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404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名(即蕭美玲之繼承人)等間給付信用卡帳款等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96,286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萬2,887元) 1 利息 1萬7,786元 95年8月29日 104年8月31日 (9+3/366) 19.71% 3萬1,579.32元 2 利息 1萬7,786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6月18日 (9+291/365) 15% 2萬6,138.11元 3 利息 11萬9,726元 95年11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8+277/365) 20% 20萬9,733.71元 4 利息 11萬9,726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6月18日 (9+291/365) 15% 17萬5,948.02元 小計 44萬3,399.16元 合計 59萬6,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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