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呂安樂
- 當事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405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容沛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80,098,3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380元,扣除已繳納 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3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998萬元) 1 利息 7,998萬元 114年6月3日 114年6月11日 (9/365) 6% 11萬8,326.58元 小計 11萬8,326.58元 合計 8,009萬8,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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