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員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時瑋辰
- 當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483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康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如間給付會員月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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