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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彥吉

抗告人
即原告
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抗告人
即被告
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宏
法定代理人
被 抗告人
即被告
蔡忠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所為之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漏未斟酌抗告人即原告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具狀撤回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之部分聲明,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所指情詞,業經本院核閱屬實,原裁定既有違誤,爰撤銷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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