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忠裕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167元,其中509,507元,係原告於113年11月8日起訴時所請求之金額,其餘298,660元,則係原告於114年2月8日以準備書狀所追加,故本件應分別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新舊法,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10元(即5,510元+3,900元=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