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
- 原告
- 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廷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忠裕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167元,其中509,507元,係原告於113年11月8日起訴時所請求之金額,其餘298,660元,則係原告於114年2月8日以準備書狀所追加,故本件應分別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新舊法,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10元(即5,510元+3,900元=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