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時瑋辰
- 原告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43號 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賀東光 訴訟代理人 鄭世芳 蔡誠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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