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43號
- 原告
-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7樓
- 法定代理人 賀東光
- 訴訟代理人 鄭世芳
蔡誠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