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陳彥吉
- 法定代理人林正昌
- 原告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766號 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諭尚工程有限公司、柯慕慈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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