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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陳怡伶
  • 法定代理人
    駱冠瑜

  • 原告
    兆升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24號 原 告 兆升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冠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政穎、林宜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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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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