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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洋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守毫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斯穎即慢慢挑工作室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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