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70號
- 原告
- 洪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鴻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及賴冠宇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因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505,620元(含本金2,497,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61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67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