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陳彥吉

  • 原告
    黃慧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01號 原 告 黃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霈一國際有限公司(貝兒絲親子樂園)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