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陳彥吉
- 原告黃慧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01號 原 告 黃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霈一國際有限公司(貝兒絲親子樂園)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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