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陳彥吉
- 法定代理人李博文
- 原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37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郭庭睿 複 代理人 李士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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