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01號
- 原告
-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明
- 訴訟代理人
- 巫紹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克輝即凱輝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補字第31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克輝即凱輝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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