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10號
- 原告
- 菜熊蔬食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宸淮
- 原告
- 陳唯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欣妤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920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其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為發票人如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本票票面全部金額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加計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共計8,170,95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