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268號
- 原告
- 陳冠勲
- 被告
- 菜熊蔬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宸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入起訴前之利息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096元(即本金100萬元,加計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5,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