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沈易
- 原告葉家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271號 原 告 葉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翠綠雅淨舒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35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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