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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58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金鴻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欣蓉
被告
呂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912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被告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1月13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核定為3,186,740元(含本金3,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86,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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