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644號
- 原告
-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杰
- 訴訟代理人
- 胡力文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霖
- 被告
- 劉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入起訴前之利息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7,248元(即請求金額2萬6,80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