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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644號

履行和解書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怡伶

原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胡力文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被告
劉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入起訴前之利息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7,248元(即請求金額2萬6,80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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