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806號
- 原告
- 台龍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穆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補字第38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穆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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