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29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望月弘秀
- 訴訟代理人
-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誠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