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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2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崇豪

原 告
砳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宏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美生活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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