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江俊傑

  • 原告
    曹玉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曹玉萍 訴訟代理人 曹振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儀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