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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曹玉萍
訴訟代理人
曹振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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