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00號
- 原告
- 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竣賢
- 訴訟代理人
- 鄭景祥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