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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0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竣賢
訴訟代理人
鄭景祥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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