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呂安樂
- 當事人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00號 原 告 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竣賢 訴訟代理人 鄭景祥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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