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3號
- 原告
- 永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秋瑛
- 訴訟代理人
- 曾耀德律師
洪連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氣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963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