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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李柏辰即星辰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7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3,17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3,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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