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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1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歐立利國際展覽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娟
被告
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389元,及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後,應核定為61,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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