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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映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少華即華恩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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