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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調字第22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白承育

聲請人
陳麗玲
相對人
李濬旭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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