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05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蔣官燕
- 複代理人
- 陳怡蓁
- 被告
- 杜宏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利率 應計利息日 違約金 1,205元 2.295% 114年9月16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者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295% 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26元 2.295% 114年8月16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3.295% 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