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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1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告
吳欽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0,221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非屬小額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次查,原告於115年3月27日請求被告給付69,814元,及自95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故一併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3月26日可得特定之利息240,407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22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3,42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3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本裁定除主文第3項外,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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