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378號
- 原告
- 陳致達
- 被告
- 許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以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09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載,被告的行為在民法上屬於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詐欺原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堪屬詐欺取財罪,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且其行為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之一,則其與詐欺集團造成原告損害,則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財產損害即新臺幣10,0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不予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