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60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温孝勤
- 被告
- 喬林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登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574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