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99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澔
- 被告
- 吳華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30日宣判。惟因開庭通知未能合法送達被告,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