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20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怡伶

原告
徐健翔
被告
NGUYEN MINH TIEN (中文名:阮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57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NGUYEN MINH TIEN(下稱阮明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男子2人(下稱甲男、乙男)一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阮孟雄」之越南籍成年男子(下稱丙男)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阮明進、甲男(自稱「阮方南」之不詳越南籍成年男子)、乙男(「阮方南」之朋友)負責提領詐欺款項後,轉交與丙男所屬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阮明進與甲男、乙男、丙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之詐術,使原告信以為真,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於民國114年7月16日0時48分許、0時5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2萬元,共計3萬元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復由被告、甲男、乙男利用輪流穿著相同服裝,輪流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於114年7月16日1時39分許、1時41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粉寮門市,再由丙男指示被告、甲男、乙男自系爭帳戶所示款項後,轉交與丙男所屬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原告因此受有如前所述3萬元之財產上損害之事實,業據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66號判決在案,有前開案件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3萬元,自屬有據。

二、是以,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