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救字第17號
- 聲請人
- 邱建達
- 相對人
- 龍行天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板簡字第446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而於聲請事件,則為所提出之聲請或抗告,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5年度板簡字第446號),而現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影本、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綜合所得稅清單等件為憑。經查,觀以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綜合所得稅清單,可見聲請人各類所得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10,000元及名下亦無其他不動產,堪認聲請人已就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事實提出相當之釋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