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0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蒲恩惠
- 訴訟代理人
- 蒲盛松
黃瑞珍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