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13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訴訟代理人
劉芳安
被告
賴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98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而由原告一造辯論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在民國114 年10月3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245 巷與三民路2 段口,因過失而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此為原告所承保之車輛,下稱本件汽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汽車受損。原告因本件汽車受損而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102,981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2,9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以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

㈠、被告在114年10月3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245 巷與三民路2段口,因過失而與本件汽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汽車受損。

㈡、原告因本件汽車受損而支出修車費用102,981元。

四、本院之判斷: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致本件汽車受損而支出其主張的修復費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統一發票、估價單、車損照片、行照及駕照等件資料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附帶說明的是,如被告認原告將因修車而有獲利,應予扣減賠償金額,或有其他得酌減賠償金額的事由時,被告就此事實負有主張及舉證的責任,而不得由法官主動依職權蒐集證據或審酌,始符辯論主義基本原理,否則等同於法官主動去幫一造進行攻擊、防禦,有違法官之中立性。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所定之簡易訴訟案件,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