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570號
- 原告
- 黃○晴 姓名年籍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珍 姓名年籍詳卷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容 姓名年籍詳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孟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為由,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7,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