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1669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許晏庭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楷
- 被告
- 沈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