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王彩霙
被告
張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63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豆2.0」、「曾韋誠」、LINE暱稱「知足常樂」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俗稱「車手」,負責收取詐騙款項,其等可預見非有正當理由,收取他人提供之來源不明款項,其目的多係取得不法之犯罪所得,並以現金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追查,竟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底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欣瑜」、「緯城在線營業員」向原告佯稱:可下載「緯城」APP,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與本案詐欺集團約定,於113年4月9日12時19分許,交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與被告;原告因此受有該等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15萬元(其餘5萬元,業經原告於審理時表明拋棄不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115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伊願意賠償,但現在在監執行無資力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令原告受有20萬元之損害等情,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罪在案,此有本院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被告行為該當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要無疑義。又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目的既在保護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自屬首開規定之保護他人法律無訛,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基此,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受詐欺之金額15萬元,自應准許。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此究屬清償能力之抗辯,核與其應負擔之賠償責任無涉,難謂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115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陳彥吉

              書記官 劉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