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081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訴訟代理人
- 洪繪茹
- 被告
- 陳羿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羿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9,562元(即本金27萬1,780元,加計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7,782元),應繳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本金 (新臺幣) 計算期間 利率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27萬1,780元 自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即起訴前一日115年2月11日) 9.6% 5,790元 違約金 4,138元 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115年1月23日 0.96% 3元 8,309元 自115年1月24日起至115年2月23日 0.96% 7元 1萬2,513元 自115年2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3日 0.96% 9元 27萬1,780元 自115年3月24日起至115年6月23日 0.96% 658元 27萬1,780元 自115年6月24日起至115年9月23日 1.92% 1,315元 合計 7,7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