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082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先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80,00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70,111元 利息 370,111元 114年11月22日 115年2月13日 (84/365) 10.93% 9,309.76元 違約金 370,111元 114年12月23日 115年2月13日 (53/365) 1.093% 587.4元 9,897.16元 合計 380,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