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146號
- 原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訴訟代理人
- 杭立強
- 被告
- 張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396元,及自100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後,應核定為305,21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小計 本金 88,396元 88,396元 利息 100/3/16 104/8/31 20% 78,880元 104/9/1 115/1/25 15% 137,934元 合計 305,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