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199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宇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08,81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1,489元 利息 41,489元 114年10月29日 115年3月5日 (128/365) 15% 2,182.44元 2,182.44元 249,720元 利息 249,720元 114年11月4日 115年3月5日 (122/365) 8.43% 7,036.36元 違約金 249,720元 114年12月4日 115年3月5日 (92/365) 0.843% 530.61元 7,566.97元 7,502元 利息 7,502元 114年11月10日 115年3月5日 (116/365) 13.99% 333.55元 違約金 7,502元 114年12月10日 115年3月5日 (86/365) 1.399% 24.73元 358.28元 合計 308,8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