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40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銓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6,61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金額(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4,486元 利息 114,486元 114年12月21日 115年3月2日 (72/365) 8.92% 2,014.45元 違約金 114,486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3月2日 (40/365) 0.892% 111.91元 2,126.36元 合計 116,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