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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詹琝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40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3,003元) 1 利息 9萬3,003元 114年12月17日 115年3月25日 (99/365) 15.99% 4,033.55元  2 違約金 9萬3,003元 114年12月17日 115年3月25日 (99/365) 1.599% 403.36元  小計       4,436.91元 合計        9萬7,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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