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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4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白承育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8,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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